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資金〔2017〕282號)
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規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股權投資計劃設立業務,切實防范保險資金以通道、名股實債等方式變相抬高實體企業融資成本,避免保險機構通過股權投資計劃直接或間接違規增加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更好發揮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股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發起設立,向投資人募集資金并進行投資管理,由托管人進行托管,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金融工具。
二、股權投資計劃應當投資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導向和監管政策規定的未上市企業股權或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
三、股權投資計劃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與被投資未上市企業的經營業績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掛鉤,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承諾保障本金和投資收益:
(一)設置明確的預期回報,且每年定期向投資人支付固定投資回報;
(二)約定到期、強制性由被投資企業或關聯第三方贖回投資本金;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應當承擔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直接或變相開展通道業務,不得投資嵌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五、股權投資計劃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所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實際募集金額的80%。
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應當設置專職業務崗位,配備足夠人員,并切實加強業務全過程管理,防范投資風險。
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機構辦理注冊。對投向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重大改革舉措、重點領域、重大建設工程,以及投資于實體經濟項目的股權投資計劃,中國保監會指定機構予以優先注冊。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保監會
2017年12月27日